海关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联网核查政策解读

2019-9-6 10:5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66| 评论: 0

摘要: 9月3日消息,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48号公告显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
9月3日消息,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48号公告显示,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之前,企业需要在申领证件后,在进出口环节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纸质证件;改革之后,进出口企业仍然要向发证机关办理并申领证件,发证机关会将证件的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由海关按照企业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的证件名称、编号等信息与发证机关传输的电子数据进行比对。

此外,公告中说明:因主管部门审核需要及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方面表示,不论是许可制还是备案制,产品在进出口环节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的证件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缩短通关时长,确保更多安全可靠的国外优质产品更快地进入国内市场。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麻精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包括麻醉药品进口准许、麻醉药品出口准许、精神药物进口准许、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以及《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杭州、青岛海关开展《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试点。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因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证件。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来源:亿邦动力网 文/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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