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

2017-1-3 11: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61| 评论: 0

摘要: 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成品油经营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 ...

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局成品油经营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局各科室、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我局编制了《南宁市商务局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

抄送:各县、城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南宁市商务局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桂商改发〔20096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商务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桂商秩发〔2014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1. 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2. 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拒不接受检查或暴力抗法等情节,或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或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1. 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规定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拒不接受检查或暴力抗法等情节,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以下或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1. 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3000元(含)以上20000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规定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拒不接受检查或暴力抗法等情节,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以下或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1. 情节轻微:初犯且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2. 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再次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下罚款;

3. 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规定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拒不接受检查或暴力抗法等情节,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10000元(含)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初犯,或销售油量1000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1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经警告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升(含)以上5000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以下或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销售油量5000升(含)以上10000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10000升(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擅自新建加油站的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0000元罚款。

(二)擅自迁建加油站的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0000元罚款。

(三)擅自扩建加油站的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0000元罚款。

(四)擅自新建油库的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0000元罚款。

(五)擅自迁建油库的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5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0000元罚款。

(六)擅自扩建油库的

1.情节轻微: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的,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不配合商务部门执法检查,或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20000元(含)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或已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30000元罚款。

第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违法所得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或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油量1000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销售油量1000升(含)以上5000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销售油量5000升(含)以上10000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或销售油量10000升(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购进油量1000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曾因本情形被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购进油量1000升(含)以上5000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或购进油量5000升(含)以上10000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反规定,或购进油量10000升(含)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 情节轻微: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给予警告;

(二)情节一般: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情况复杂难以认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标准由南宁市商务局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南宁市商务局实施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照本标准执行,各县、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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