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互联网+城市未来”圆桌思想会在举行

2017-5-2 16: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2| 评论: 0

摘要:   (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讯)4月28日,多位网络伦理、网络法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领军人物齐聚中山大学,在“互联网+城市未来”圆桌思想会系列第二期上,围绕“透明vs.遮蔽:互联网的伦理边界”的主题,探讨 ...

  (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讯)4月28日,多位网络伦理、网络法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领军人物齐聚中山大学,在“互联网+城市未来”圆桌思想会系列第二期上,围绕“透明vs.遮蔽:互联网的伦理边界”的主题,探讨互联网时代的伦理边界,网络言论的自由与尺度,以期促进对互联网隐私的保护。

  本期圆桌思想会由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广州大数据与公共传播研究基地主任张志安主持。以霍金对于人工智能自我觉醒的警示为引,他表示,技术对社会进行了深层次的重构,也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使其在更规范有序的、促进人类社会更美好的逻辑中进行。除了人工智能,还有互联网发展,评判其是优是劣,关键在于人本身,是否更好地掌控技术和自我,是否可以应对新的隐私观念的挑战?

  同时,他提出了对会议的期许,希望中大在互联网跨学科中实现智慧的碰撞,发挥学科前沿的作用,把网络的跨学科研究与城市治理、让社会更美好的愿景结合,以促进学界和业界的对话,促进互联网跨学科研究中人文思想的激荡。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谭晓红副主席认为,无论是私人或公开的层面,互联网对于人们的交流而言,都是一种全新的方法,因此其最大的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但在此过程中,一些新的问题,如未经甄别或涉及隐私的信息传播,影响了网络空间生态社会风气,亟需明确互联网的伦理边界,强化传播自律,以推动绿色网络生态建设,让互联网更好的造福城市和市民。

  互联网时代,如何看待媒体的新闻侵权?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涌重点关注新闻侵权的问题,指出“这是一个获得信息廉价的时代,也是核实信息成本极其昂贵的时代”。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提供者、受众的概念发生变化,公民既是信息的受众,同时也可以是信息的提供者。在此背景下,自由表达的界限出现问题,新闻侵权更容易发生。一方面,信息提供者在爆料时,偏向使用抓人眼球的字眼,另一方面,对时效性的追求,媒体对信息的核实不足,导致了核实真实性成为问题。

  其次,在保护名誉权的方面,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媒体也受到挑战,即媒体进行相关监督批评时,可能被指责侵犯隐私。对此,于教授认为,公职人员以及公众人物,其名誉权与隐私应该与普通公民加以区分,对其进行的应是弱度保护。同时,隐私问题,在特殊的行业中,更应该得到保护。于教授提出,法律应当赋权于记者,给予他们拒绝暴露信息源的权利,以维护记者与信源之间的信任关系。除了记者,律师、医生等职业都应该得到此权利。

  在保护信源隐私的要求下,互联网时代信息重复传播行为产生了又一个问题——知情人与信息的真实性,如何进行相关方之间的责任分配?于海涌认为,第一个发表媒体应负最大责任,而其他重复传播者,责任相对较小,以此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保证新闻的质量。

  法律规制如何保护互联网隐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传统的隐私权界定已经发生变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扬认为,“大数据时代,立法应重新解读隐私权“,这基于大数据时代下,立法对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四个挑战。一是隐私权由传统的归属于人格权转变为具有部分财产权的属性。二是过去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相对静态,但大数据“实时、动态“的特性产生了海量的信息,使得现在的个人信息呈现着”因时因地因事而异“的动态变化过程。三是大数据时代,通过计算,可将个人初期的不属于隐私的信息追溯至其他的个人隐私,使得对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困难。四是大数据的预测价值,使得每个人都处于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之中,甚至达到,个人计划要做什么事情的时候,别人已经知道了的地步,对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么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对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李扬副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她认为,刑法应该从被动刑法向主动刑法转变,民法则应该注意对平台义务的规范,即数据收集方的二次利用告知,以及公民一定条件下的被遗忘权的确立。

  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对公民隐私进行保护?

  腾讯法务部数据及隐私保护中心总监黄晓林则从业界角度出发,分析用户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他提出,传统隐私的特征有二:一是强调“个人”,独立于第三方所存在;二是它具备一定的容忍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被相关人士知悉。随着互联网服务类别多元化、用户数据多样化、用户数据获取途径多样化的趋势,互联网“隐私”问题产生,它包括传统隐私内容和产生的其他隐私信息,而“互联网仅是传统隐私内容承载的工具”。网络隐私侵权风险加大,侵权形态增加,在数据处理之下,隐私在互联网实现延伸,个人信息与隐私有所重合,其交叉的部分即为隐私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隐私的问题,黄晓林表示,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协作,包括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体系,行业自律,平衡广告方与用户的利益,中立机构监督,技术保护等。在技术层面上,重点在于匿名化或去身份化,把具体信息归入某个宽泛范畴。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卢家银指出,目前公民的隐私观念和网络安全感都在变化。在互联网的伦理边界上,他提出了社会能否共建底线伦理的疑问。他认为,底线伦理一方面是伦理学的基本规范,另一方面,也是法律最低限度的伦理边界。

  张志安在进行会议总结时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从言论自由角度看,既要看到公民表达的自由空间和机会,也要明确机构和个人需要承担表达的责任。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高度的变化和不确定性,但也存在着底线和原则。如何让城市中的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的同时,提高网络素养,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本次会议由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广州大数据与公共传播重点研究基地承办,中山大学互联网与治理研究中心和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协办。(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选: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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