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农村电商数据需要正确的打开方式

2017-10-24 11: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4| 评论: 0|来自: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摘要: 7月下旬,商务部公布了2017上半年农村电商的数据,农村实现网络零售额5376.2亿元。数据公开后,不同的媒体相继转载并进行了一些评析,一方面体现出对农村电商发展的关切,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农村电商的不专业。比 ...
       7月下旬,商务部公布了2017上半年农村电商的数据,农村实现网络零售额5376.2亿元。数据公开后,不同的媒体相继转载并进行了一些评析,一方面体现出对农村电商发展的关切,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农村电商的不专业。比如有媒体就直接以“农村电商上半年卖了5000多亿”来作标题,显然有一定的误读。同时,也有一些专家质疑数据的可靠性,感觉规模超过想象。有鉴于此,还是应该回归到数据本身,科学理性地分析,防止看偏看走形。

   首先,要明白“农村电商”的范畴,防止片面理解。

  一般人理解的农村电商就是乡村,这与农村电商所指的“农村”有差异。商务部在公布数据的时候专门备注——“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指经营地在县和县以下行政区域(不含市辖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面向个人实现的网络零售额。全国县级行政单位认定标准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至2014年10月31日)”。从这一备注说明可以看出,农村电商的概念大体等于县域电商,包括县及县以下的电商数据。如果没有县城这一块,就不会出现数据中的蓬勃增长的在线餐饮数据,真正的乡村还没有互联网化到这一步。

  其次,要明白“农村电商”与“农产品电商”的概念差异,防止盲目对等。

  不仅农村电商所指的农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那就更不能把农村电商等于农产品电商,这绝对是错误的。农村电商包含县及县以下所有网上零售交易的数据,农产品只是其中之一,还有大量的工业品、服务类交易。而且,目前的农产品电商所指的农产品又与统计口径中的农产品不一样,统计口径中的农产品是指初级及初加工农产品,其中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新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如地头收的红薯,奶场挤的牛奶,树上摘的苹果等原生态或者经过初加工处理后进入电商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这样的农产品与农民增收更具有直接关系,相当部分都可以农民自己处理自己售卖。而现在的农产品电商既有初级及初加工产品也有工业加工品,是一个混合概念。所以,商务部的通报就用了“2017上半年涵盖大部分农产品及其精深加工品的食品保健行业实现网络零售额420.8亿元”的表述。生鲜电商与此情况也类似,水果、蔬菜、生肉等是农产品,而奶制品、肉蛋加工品就属于工业加工品范畴。

  第三,要明白“网络零售”的概念,避免以偏概全。

  还是看商务部通报数据时配发的那段话,明确指出这个数据是指“网络零售额”,并不等于农村电商的全部数据,如果对照商务部关于整个电商数据的通报就会发现这个差别。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总交易规模达到26万亿元,但网络零售额为5.16万亿,只占不到两成。因为,整个电商交易包括B2B、B2C、C2C、O2O等形式,其中:B2B是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一般可理解为网上批发,不一定非在网上支付,其交易额很大却没有支付、物流信息的印证,也不好再具体分析;而包括B2C、C2C、O2O等在内的面向个人的电商交易则有配套的支付与物流数据(在线餐饮、旅游等除外),可以具体再作详细分析。所以,上半年农村网络零售额的5376.2亿元还不能代表农村电商的全部交易数据,因为还有B2B这一大块,比如一亩田、中农网等网站,交易额是很大的。

  第四,要明白基于“卖方”的统计口径与“卖出去”的差异,防止简单化理解。

  还是要看商务部通报数据时配发的那段话——“经营地在县和县以下行政区域(不含市辖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面向个人实现的网络零售额”,数据是来源于“卖家”没有错,但是不是就是卖出去了也未必,因为服务型网络零售额一般发生在本地的居多。在上半年农村服务型网络零售额的2089.8亿元中,休闲娱乐、在线餐饮分别实现网络零售额81.7、689.5亿元,这两者本地化消费占主流,而且一般就是在县城;农村在线旅游规模841.9亿元,是指消费发生在当地的,以旅游为目的而带动的景点住宿等线上交易额,这一块其实是一大亮点,虽然有本地消费,但外来消费更多,特别是青山绿水的地方,给当地及景区周边农民带来的收入不亚于农产品电商,值得关注。而且,是一种不需要物流的轻卖模式,甚至比农产品电商更容易。

  第五,要明白“农民自己卖”和“卖农民产品”的区别,防止错误理解。

  上半年农村实物型网络零售额3286.4亿元,这个可以理解是“卖的货”,但也应注意,不一定是都卖出县域了,也有可能就是O2O,本县消费的;更应该注意,这肯定不全是农民卖出去的,因为统计的主体是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大多数还是电商企业卖了的。故,有的媒体解读为上半年“农民网上卖货超过3000亿”,这肯定是不对的。但解读为“电商帮农民卖货超3000亿”对不对?也不对。因为再看商务部通报的数据,农村网络零售的第一大宗商品是服装鞋帽,达679.4亿元,这是工业品,基本不是农民造出来的;第二大宗商品是家装家饰537.3亿元,还是工业品,也基本不是农民造出来的;第三大宗商品,食品保健类420.8亿元,涵盖了大部分农产品及其精深加工品,还有一部分不是农民造出来的;排名第四及以后的各类网上零售商品类类别基本都是工业品。所以,平台要以线上的县以下网络零售额作为替农民卖货的数字来表功,那肯定是大言不惭。

  第六,要明白“农民上网销售”与“农产品上行”的区别,避免混淆概念。

  在农村还有一种电商情况,就是淘宝村、微商村表现出来的,身在农村不姓“农”,农民在网上卖的主要还是非农产品,这让农村电商的局面进一步复杂起来,农民上网不仅可以卖自家农产品,还可以卖成熟的工业品。这也提醒我们,农村电商绝对不是农产品电商这么简单,县域经济的全功能性让农村电商也体现出来全方位发展的态势,就这还没有分析一些农村正在出现的跨境电商。也正是因为这样,在考量农村电商发展成就的同时,也相应地需要放宽视野,一个是最直接的,要看有多少农产品上行了;再一个要看有多少农民在网上卖东西了,这是创业增收;第三个要关注农村服务型网络零售,青山绿水上网就可以变成金山银山;还要看电商的生态圈内吸纳了多少农民就业,如从事物流快递包装等配套产业;也还应看一下电商企业对农民的产业带动情况;最后就是关注电商带给农民的生活变化。数据只是农村电商发展程度的一个量化的体现,电商让农村更美好的进程却是综合的。(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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