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举报投诉受理指南
一、举报投诉受理依据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管辖对象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内(参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内发行使用的单用途卡。 不包含下列形式的预付卡:通汇卡等多用途卡,万象城卡等能在非集团控股或特许经营的商户内流通的预付卡,个体工商户发行的预付卡,文体、娱乐等行业发行的预付卡,公交卡、电话卡、培训费、订金等。 三、商务部门依规可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 (一)企业发卡未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公示或不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不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四)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不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银行转账而违规同意使用现金购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单张记名卡卡面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卡面超过1000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七)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八)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100元的退货金额不是转至原卡或持卡人持有的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而是违规同意支付现金或通过其他渠道退款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九)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依照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退卡时不核验并留存退卡人详细信息,或对超过100元的金额违规同意以现金方式退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未按要求进行媒体公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发卡企业涉嫌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之外,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其注册资本比例高于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三)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五)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和管理与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六)发卡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举报投诉方式 (一)可通过12312进行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时请提供证据,包括发票、收据、购卡协议、银行单据、刷卡消费单据等,可拍照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12312提供的电子邮箱; (三)消费纠纷、合同纠纷类的问题请向工商部门12315投诉,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如消费者要求商场或网络交易平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先行赔付的,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不满意要求退款的,商家设置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进行虚假宣传的,以及涉嫌欺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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