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领:电商卖家只要存在经营行为就应依法纳税

2017-11-6 10: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80| 评论: 0|来自: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摘要: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经营主体、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保障、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交易规则 ...
     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经营主体、信息安全、交易安全保障、打击假货、规范广告排名、交易规则公示、信用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发票、先行赔付规则、物流快递服务、订单合同生效规定、维权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如果是“明知”,大多数情况下,平台只有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时,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稿将“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化了平台对商家“售假”等行为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有利于促使电商平台发挥积极性打击侵权行为。

  竞价排名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赵占领律师:“魏则西事件”后,针对竞价排名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网信办去年出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引擎搜索。而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亦对此作出规定,显示出国家立法层面对“竞价排名”问题进行规制的态度和决心。

  信用评价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赵占领律师:目前立法对于刷单行为主要规定的是卖家的法律责任,缺少对刷单产业链上个环节的规范,比如对刷单机构、提供虚假快递或发空单的快递公司缺乏专门规定,建议进一步细化。

  购物发票

  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赵占领律师:电商卖家只要存在经营行为就应该依法纳税,只不过当前电商中有一些是大学生或者低收入群体创业,国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C2C商家进行工商登记并纳税,这个红利期必然要过去的。(文章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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