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审判案例:商家虚假降价促销,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被判按购买商品价格支付三倍赔偿。 2016年4月,常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电商平台旗舰店看中了3件商品,商品标注的价格一列均使用横线划掉,促销价则以加深加粗的字体标注,并标有“倾情感恩”等字样。 常某按促销价购买了这三件商品,共花费5296元。之后,当常某向该电子商务公司客服询问价格变动情况时,客服人员表示,去年4月该公司并未开展促销活动,其中标注价格为商品的集团指导价。常某遂以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标价形式和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对价格的认知产生误解,进而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行为属价格欺诈。常某作为消费者,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订单,并有权要求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照货款三倍支付赔偿。 法官提示,相比传统销售模式,网络销售可能存在更多的广告用语。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价格欺诈的陷阱,同时,提醒广大网络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虚标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法》《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网络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经营、准确标价。(文章来源:新华社;原作者:翟永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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