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试行免税政策

2018-10-5 11: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6| 评论: 0

摘要: 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跨境电子 ...
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9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条件包括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平台登记相关信息、通过所在地海关出口申报手续以及出口货物非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这一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以下为财政部官网发布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来源:华尔街见闻 文/曾心怡)

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http://www.nnecps.com )是以服务南宁市电子商务发展为宗旨而建立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利用平台聚集电子商务服务资源,打造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并围绕着我市中小微企业及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及电商化的共性需求,提供“动态资讯、电商学院、第三方服务、人才基地、产业基地、项目申报、申请入会”七大基础服务版块,并融入“创业大赛、电商数据、特色农产品、活动中心、淘宝特色中国南宁馆”等特色服务专区,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打造南宁市电子商务生态圈。

版权声明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此版权声明解释权归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所有。

登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