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简称《若干规定》)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网约车企业代表、驾驶员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市民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 论证会上,大家讨论关注点都很“细小”且直指网约车安全和运行等方面存在“堵点”问题。比如,从环保和舒适性考虑,网约车的车辆类型是否可以增加1.2T和1.4T排量车;乘坐网约车如何保证安全,网约车市场运行秩序出现问题如何制定规定去解决,以及网约车申请获准入后要制定哪些规定去补充监管等。 车辆准入 建议增加准入不同排量的车辆类型 《若干规定》对车辆类型等方面要求作出细则规定,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非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且排气量不小于1.6升(误差值在50毫升以内)等内容。 有专家和学者认为,从汽车发展技术层面来看,在车辆类型方面可考虑增加1.2T和1.4T排量汽车的准入资格,这两个排量的汽车类型,有利于环保,1.4T排量的小汽车乘坐舒适性较好。 对于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未超过三年的规定,也有不少专家和学者提出,这条规定如果是从安全性和舒适性考虑,除了规定“三年”的准入设定之外,还应将车子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考虑在内,建议对准入车辆增加“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从严规定。 市场监管 建议增加规范网约车运营秩序的规定 网约车市场运营存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有专家提出,现在网约车发展形势也存在复杂一面。比如,今年“五一”期间,他看到有私家车车身上打出广告“招滴滴司机,无车也可以进入”。这就有可能存在一个现象,有些人申请准入资格后,转租他人,造成监管上的漏洞。 为此,与会代表们赞同,应对目前网约车市场运营存在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有针对性地去做补充规定。比如说,驾驶员在取得准入资格后,出现不规范行为线下议价、招手即停等。对于这些行为,有专家提出,是否可另行制定相应规定去规范约束平台和驾驶员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利益和安全。 安全措施 建议将驾驶员行为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一些与网约车有关刑事案件,让不少选择乘坐网约车的乘客,尤其是女性乘客都曾有些后怕。与会代表们认为,这与当前网约车对驾驶员准入管理和监管方面存在缺失有关。 为此,有学者提出,除了对车辆准入提出要求,对驾驶员从业资格不可降低标准,也应对驾驶员增加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 但也有专家认为,在《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就已对驾驶员从业资格做出具体要求,在《若干规定》中,只是简化驾驶员提供材料的环节,但并没有放松对驾驶员准入资格。例如,《条例》规定,对于驾驶员身份核查,公安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核查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已经有利于有关部门对驾驶员准入条件审核,如可核查是否有吸毒史、是否有醉驾、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等。 那么,如何体现对《条例》配套补充,有专家提出,可考虑增加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行为纳入信用系统的监管,增加透明度和约束驾驶员的行为。 车身标识 建议允许网约车外部悬挂“标识” 对“车辆外部不得设置网约车相关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服务设施”的规定,有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不便于乘客乘车需要,对于执法部门担心的网约车变巡游车的问题,可从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去另行设立规矩管理。 网约车司机则认为,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存在差异化管理,应当允许网约车在车身外部悬挂网约车标识,这样便于部门和平台监管。 针对网约车司机代表提出,给网约车上下车客设置区域方便乘客下车的问题。实际上,在《条例(草案)》里已考虑到上下客问题,已规定在重要交通枢纽,设置网约车上下客区域。 《若干规定》其他速览 对禁止合乘作出了规定 即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鼓励新能源 鼓励网约车企业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鼓励网约车企业建设充电桩等新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来源:南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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