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

2019-5-31 09:2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05| 评论: 0

摘要: 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在出席“2019金融街论坛年会分论坛”时表示,境外平台为中国投资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应“持牌经营”。有外国牌照,没有在中国拿到牌照,是不能通过数字平台给中国投资者、消费 ...

5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在出席“2019金融街论坛年会分论坛”时表示,境外平台为中国投资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应“持牌经营”。有外国牌照,没有在中国拿到牌照,是不能通过数字平台给中国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孙天琦还说,短期内,不宜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采取商业存在模式,境外平台必须在国内有实体的商业存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跨境贸易服务包括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模式。

“商业存在”模式是指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提供金融服务,必须经过市场准入,拿到牌照后在中国设立子/分公司,有线下的商业存在。

“跨境交付”模式,即国外公司不到中国设立子/分公司,通过一些数字平台给中国境内的投资者/消费者提供服务。

“咱们国家怎么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我个人倾向于还是应该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孙天琦说。

对于暂不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原因,他提到五点,包括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协同机制不够健全,投资者投资经验有限、识别能力较弱。

尽管如此,孙天琦指出,从中长期来看,还是应该按照国际趋势,对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开放。他说,随着司法完备、监管有效、初期对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开放,可以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再逐步过渡到“负面清单”。

孙天琦强调,在金融服务业开放过程中要加强监管,特别是有效监管。首先是“持牌经营”,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没有在中国拿到牌照,就不能通过数字平台给中国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功能监管要真正落地,避免出现问题后,部委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互相推诿。此外,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探索形成适用于全球的最佳监管标准,联手打击非法的跨境金融服务。

孙天琦说,各地方、各部门提出的金融开放方案之间,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风险承担、数据获取等内容。从目前看,大家开放的积极性都非常高,但是这一块相对缺失。“我自己的感觉,类似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各个方面都在喊着要发展互联网金融,但是对怎么监管、风险怎么防控,谈的人比较少。最后出现了金融乱象。”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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