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微信支付”商标纠纷 腾讯很危险

2016-11-10 13:3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3| 评论: 0

摘要: 为什么不早点注册?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金融类商标才会落入他人之手?  “微信”金融支付类别的商标权究竟是谁的?是侵权还是合法合规  作为吃瓜群众,这几天的热闹够多,不够吃啊。这不,翻了翻网页,发现腾讯 ...

 为什么不早点注册?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金融类商标才会落入他人之手?

  “微信”金融支付类别的商标权究竟是谁的?是侵权还是合法合规

  作为吃瓜群众,这几天的热闹够多,不够吃啊。这不,翻了翻网页,发现腾讯“微信”被人告上法庭了。

  网络消息:

  以“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将肯德基诉至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该案将于12月1日开庭。银宝通要求肯德基停止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服务,销毁“微信”宣传广告并赔偿经济损失约50万元。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看了好几篇新闻,发现没有整明白。“微信”支付商标究竟是谁的?谁支持的最早?现在又是什么状态?微信回应“微信支付”商标侵权:已撤销 请放心使用是否属实?微信支付是否真的侵权?

  老高头疼啊。怎么又这么多不确定性,看了那么多文章也没有理清楚呢?所以我决定,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该案争议的“微信”这一商标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中,到底应该属于谁?

  网上有消息:银宝通公司称,2011年7月,银宝通参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36类金融服务方面申请注册“微信”商标,2012年9月商标注册完成,注册号为第9744522微信注册商标证。

  那么究竟是怎么个事情呢?

  在中国商标网,搜索第36类“微信”,我们看到出现的结果。(为什么是36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金融服务,电子转账,信用卡支付处理,借记卡支付处理等金融服务,是属于第36类的产品服务内容 )

  

 

  出现如下结果

 

  通过搜索,我们可以看到,微信或者和包含微信的商标,一共有37组,其中每组下实际都有多个商标申请。

  我们这里选择与微信支付最相关的两个来看。我选择了“微信”和“微信支付”两个来看,我们先看看“微信”和“微信支付”都有哪些人注册过:

 

  (可双击放大观看)

  可以看到,注册在第36类的微信商标有5个,微信支付商标也同样有5个。

  微信商标,腾讯公司注册了3个,分别为第13872047、16152613、12479248好商标,截至目前为止,可以查询到的这3个商标的最新状态,都是驳回或者部分驳回(有在驳回复审中的)。另外两个1为北京易介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400738号商标,状态显示已经无效,我们可以不予理睬。

  剩下最后一个就是近期传说中,状告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商标持有者(银宝通方面):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的第9744522号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注册的号码分配原则(根据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往下排列)。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的第9744522号商标是最早注册的第36类微信商标。注册时间为2011-07-20。与前文中银宝通声称的一致。

  因此,鉴于此次涉案的商标也是以第9744522号商标为主,在2013-04-24之后腾讯公司注册的微信支付等商标,就仅作参考,后文不在做讨论。

  腾讯公司最早注册在第36类商标(可双击放大观看)

  可以查询到的腾讯公司最早注册的第36类商标是2013-04-24申请的第12479248号微信商标。

  那么我们在看一下该商标的选择流程状态,如下图:

  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流程图(可双击放大观看)

  可以看到一个很清晰的时间流程表。商标注册申请后,2012年10月8日注册成功。接着发生过商标变更事项。然后到2015年10月23日,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法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上述时间推算,我们可以猜想腾讯公司发现别人早于自己在第36类金融服务类别申请商标的时间,已经是过了商标异议起,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或者说,腾讯公司在微信早期并没有进入金融方面打算。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直到2013-04-24腾讯公司申请的第12479248号微信商标。才开始在第36类金融支付方面的布局。让人不解的是,就算没有赶上商标公司期对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为什么在2012年到2015年的3年时间内,腾讯公司还不对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呢?

  非要等到注册满3年以后,提出撤三申请呢?(这里老高猜想,提撤三的应该是腾讯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可能性最大)

  法条:《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我可以理解为,腾讯公司的不重视吗?

  话又说回来,此时不由得让我想起了关于微信商标的另一个案件,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在法定异议期内,自然人张某以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一裁定之后在商评委的复审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中均获得维持。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就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不能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同时,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也难以认定“其他不良影响”的存在。

  高院认为,“微”具有“小”“少”等含义,与“信”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类别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是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是对上述服务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微信”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因此,“微信”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看似腾讯公司成功了。

  话有点说远了,我们在回来看微信支付的商标情况。微信支付团队此前做出正式回应,称经过查询,银宝通的“微信”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销,而微信支付业务合法合规,商家可以放心使用。

  那么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真的被撤销,没有机会了吗?老高看未必。根据前文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流程图显示,2016年7月29日撤三审理完成(这应该就是微信支付团队称该商标被撤销的来源)。

  但随后,2016年8月17日,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目前在复审中。也就是说,该商标并没有最终确权。如果撤销复审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可以获得支持,则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继续有效;如果失败,那么商标局阶段该商标就会被撤销。

  但根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确权流程,如果撤销复审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没有获得支持,还可以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甚至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等。

  请参考商标注册流程图:

  (可双击放大观看)

  根据前文所述情况。我们在参考商标注册流程图,可以非常清除明白,微信支付团队的回应(“微信”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销,而微信支付业务合法合规,商家可以放心使用。),并非十分准确。后续不确定性还很大。

  该案还存在较大的反转机会。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静待慢等吧!

  最后(在构思撰写此文之前专门组织了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业团队的讨论和总结,感谢万文团队成员)总结一下。希望对创业和守业的企业能有所帮助!

  1、商标,作为品牌建设百年大计的基础,一定不能放松,一刻也不能放松。

  2、商标长期规划和短期策略优化,缺一不可。熟悉商标业务各流程的办理详情,遇到问题,立刻解决。一日也不耽搁。(如果腾讯公司可以在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也许又是另一种结果)。

  3、重视商标管理。商标注册仅仅是开始。很多人拿到注册证书就觉的万事大吉,这样不可取。要切记,使用,是商标保鲜的最重要方式。

  4、重视商标的使用,随时保留使用证据,以防商标被撤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切记,这里说的使用,一定是要在商标核准范围内的精确使用。绝非几张招贴,几份合同发票等可以起作用。(来源:中国支付网;文/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高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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