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偷盗被开除单位网上公示,擅自宣扬他人隐私要担责

2017-5-10 17: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04| 评论: 0

摘要: 关女士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个月前,她因私拿了公司一台价值约300元的电风扇而被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她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等,并宣称:“这样的人员谁还敢聘用?”要求其他员工 ...

关女士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一个月前,她因私拿了公司一台价值约300元的电风扇而被开除。此后,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她的姓名、住址、照片、曾任职务、开除原因等,并宣称:“这样的人员谁还敢聘用?”要求其他员工引以为戒、与她决裂。

此后,仅半个月,浏览该帖的就有1103人次,并有33人次跟帖评论。由此导致关女士经常受到他人辱骂、鄙视,甚至一些原本有意聘用她的单位因有所顾忌而选择了放弃。她曾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被拒绝,理由是其公布的情况属实,并不构成侵权。关女士咨询,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法律人士表示,虽然公司公示的情况属实,但其同样侵犯了关女士的名誉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方面,公司侵犯了关女士的个人隐私。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照片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与之对应,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权利。尽管关女士确实犯有错误,但这并不等于公司可以因此置她的隐私于不顾,即公司虽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她的姓名、解约原因等,但未经她许可,同时公布她的住址、照片等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私人信息,甚至发表过激的评论,则超出了公司权利范围,侵犯了关女士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同样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上述规定表明,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动机,未经他人同意或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均无权宣扬他人隐私。公司擅自利用网络宣扬关女士的隐私,导致她被他人指点、辱骂、鄙视,甚至阻碍其再就业,即意味着关女士的名誉受到了一定损害,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因此,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源:互联网 编选:南宁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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